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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9RA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9RA條

租金收據的提供

第119RA條

(1) 租客繳付租金時,業主須將收據發給租客,收據須列明繳付的租金款額及 —— (a) 業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b) 所繳付租金關乎的期間;及 (c) 繳付日期。 (2) 業主不遵守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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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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