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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A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如署長認為向任何指明人士披露根據本部取得的資料,會使該人得以或會有助該人執行以下條例委予該人的職能或行使以下條例授予該人的權力(包括權利),署長可向該人披露該等資料 —— (a) 本條例; (b) 《差餉條例》(第116章);或 (c)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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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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