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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B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B條

第1B條

在第(1A)款中,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指 —— (a) 審裁處或任何法院或裁判官;或 (b) 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公職人員。 (c)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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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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