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第(1)款中,已交回的申報表 (returned requisition)指 —— (a) 根據第119L(1)條提交的通知書;或 (b) 以下表格或申報表 —— (i) 根據第119T(1)(a)條送達某人的表格; (ii) 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5(1)(a)條送達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的申報表;或 (iii) 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第31(1)(a)條送達適用租契的承租人或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的申報表, 而該等表格或申報表已由該人交回署長,且載有或看來是載有該人須給予署長的所有或任何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