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第(1)款中,已交回的申報表 (returned requisition)指 —— (a) 根據第119L(1)條提交的通知書;或 (b) 以下表格或申報表 —— (i) 根據第119T(1)(a)條送達某人的表格; (ii) 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5(1)(a)條送達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的申報表;或 (iii) 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第31(1)(a)條送達適用租契的承租人或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的申報表, 而該等表格或申報表已由該人交回署長,且載有或看來是載有該人須給予署長的所有或任何詳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