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可在指稱有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完結(不論是否有人被定罪)時提出,亦可在不涉及此等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而逕行提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可在指稱有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完結(不論是否有人被定罪)時提出,亦可在不涉及此等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而逕行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