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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如證明他有合理理由作出有關作為,或有合理理由截停或不提供有關服務,即不屬犯第(2)款所訂罪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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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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