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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9X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9X條

格式

第119X條

(1) 署長可指明根據本部使用的格式。 (2) 署長可在憲報公布其根據第(1)款指明的格式。 (3) 署長可酌情決定接納送達署長但非採用指明格式的通知書或申請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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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