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根據本部需送達的通知書、申請書、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或就屬本部適用的定期租賃而發出的遷出通知書,可用以下方法送達 —— (a) 面交送達; (b) 用郵遞寄至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業務地址或住址; (c) 如需向租客送達,將通知書、申請書、證明書或其他文件留給在租客所居住、並與此等文件有關的處所內的一名成年佔用人;或 (d) 將此等文件的副本張貼於有關的處所的顯眼處。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根據本部需送達的通知書、申請書、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或就屬本部適用的定期租賃而發出的遷出通知書,可用以下方法送達 —— (a) 面交送達; (b) 用郵遞寄至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業務地址或住址; (c) 如需向租客送達,將通知書、申請書、證明書或其他文件留給在租客所居住、並與此等文件有關的處所內的一名成年佔用人;或 (d) 將此等文件的副本張貼於有關的處所的顯眼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