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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有證明書述明某人已根據第(1)款送達文件並看來是由該人簽署的,即屬證明書上所述與該項送達有關的事實的表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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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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