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120AA條
(1) 在本部中 —— 子女 (child)包括非婚生子女、繼子女及循法律認可方式領養的子女,而父母 (parent)、孫、外孫 (grandchild)及祖父母、外祖父母 (grandparent)則須據此解釋; (a) 界定該建築物各擁有人之間的權利、權益及責任;及 (b) 已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分間單位 (subdivided unit)指組成建築物單位一部分的處所; 次租期 (second term)指第120AAO(3)條提述的租期; 次租期要約 (second term offer)就分間單位租賃的規管周期而言,指就該分間單位在該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而作出的要約; 次期租賃 (second term tenancy)指屬次租期的規管租賃; 住宅租賃 (domestic tenancy)指將處所作為住宅出租的租賃; 局長 (Secretary)指房屋局局長; 法院 (court)指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審裁處; 表格AR1 (Form AR1)指供作出和接受次租期要約採用的指明表格; 建築物 (building)指按照建築圖則建造或改動以供使用的建築物或構築物; 《建築物條例》 (Buildings Ordinance)指《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a) 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批准的圖則;或 (b) 香港房屋委員會就建築物而擬備的圖則,該建築物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18(2)條屬《建築物條例》所不適用者; 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 (specified utilities and services)指水、電、煤氣或石油氣及通訊服務; 指明表格 (specified form)指署長根據第120AAZZG條指明的表格; 要約期 (offer period)就次租期要約而言,指緊接擬達成的次期租賃開始的公曆月前的第二個公曆月的期間; (a) 第120AAO(2)條提述的租期;或 (b) (如適當的話)第120AAQ(3)(a)或(5)(a)條提述的租期; 首期租賃 (first term tenancy)指屬首租期的規管租賃; (a) 該人的配偶; (b) 該人的父母; (c) 該人的成年子女; (d) 該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 (e) 該人的成年孫或成年外孫; 差估署人員 (RVD officer)指差餉物業估價署僱用的公職人員; (a) 租客根據該項租賃履行任何義務;或 (b) 租客根據該項租賃解除任何法律責任; 租客 (tenant)包括分租客,但不包括政府土地承租人; 租期 (term)就分間單位租賃的規管周期而言,指該分間單位在該規管周期中的首租期或次租期; (a) 租賃協議;及 (b) 分租租賃; 規管周期 (regulated cycle)——參閱第120AAO條; 規管租賃 (regulated tenancy)指本部適用的租賃; (a) 電話,但流動電話除外; (b) 互聯網; (c) 有線電視; (d) 衞星電視; (a) 在該建築物的建築圖則中,劃定為或顯示為一個獨立單位(不論如何描述)的處所; (b) 在該建築物的公契中,提述為一個單位(不論如何描述)的處所,而該處所的擁有人,相對於該建築物其他部分的擁有人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處所的獨有管有權者; 業主 (landlord)包括有權不時就任何處所收取租金的人(政府除外),而就某特定租客而言,則指有權向該租客收取租金的人; 署長 (Commissioner)指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管制百分比 (control percentage)——參閱第120AAZE(2)(a)條; 審裁處 (Tribunal)指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設立的土地審裁處; 關鍵日期 (material date)指《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2021年第36號)的生效日期*; 續期租金 (renewed rent)就分間單位租賃的規管周期而言,指業主及租客就該分間單位在該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而議定的租金,或他們被視為就此而議定的租金。 (2) 就第(1)款中分間單位的定義而言,如有關分間單位是天台或平台(或天台或平台的部分),凡提述分間單位,即包括在其上豎設的任何構築物。 (3) 就第(1)款中單位的定義(a)段而言,為免生疑問,凡提述處所,即包括天台或平台,或(視何者屬適當而定)天台或平台的部分。 (4) 就本部而言,並除在第120AAZB條外,凡提述租客,即包括租客的家庭成員:即根據該條有權享有租客的指明權益者。 (5) 就《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而言,根據本部發出的通知書(表格AR1除外)或提出的申請書,均不得視為 —— (a) 可影響任何一幅地、物業單位或處所的書面文書;或 (b) 產生待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