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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就本部而言,並除在第120AAZB條外,凡提述租客,即包括租客的家庭成員:即根據該條有權享有租客的指明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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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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