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就本部而言,並除在第120AAZB條外,凡提述租客,即包括租客的家庭成員:即根據該條有權享有租客的指明權益者。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就本部而言,並除在第120AAZB條外,凡提述租客,即包括租客的家庭成員:即根據該條有權享有租客的指明權益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