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就《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而言,根據本部發出的通知書(表格AR1除外)或提出的申請書,均不得視為 —— (a) 可影響任何一幅地、物業單位或處所的書面文書;或 (b) 產生待決案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就《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而言,根據本部發出的通知書(表格AR1除外)或提出的申請書,均不得視為 —— (a) 可影響任何一幅地、物業單位或處所的書面文書;或 (b) 產生待決案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