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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部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租賃 —— (a) 在關鍵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 (b) 屬住宅租賃; (c) 其標的處所屬分間單位; (d) 其租客是自然人;及 (e) 其目的是作為租客本身的住宅, 即使有關的租賃包含其意是一般地或特別地將該租賃豁除的規定,使本部不適用於該租賃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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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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