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施行第120AAB(2)條,根據第(1)款作出的公告可 —— (a) 指明任何類別的租賃;及 (b) 指明在何種情況下或為何種目的,該類別的租賃獲豁除,使之不屬本部的適用範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釋義及適用範圍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