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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F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F條

審裁處作出裁定

第120AAF條

(1) 審裁處在接獲根據第120AAE條提出的申請後,須作出裁定。 (2) 在作出裁定時,審裁處可考慮它認為適當的事宜。 (3) 為施行第(2)款,審裁處如須裁定某租賃是否住宅租賃,可考慮第2次分部所載的事宜。 (4) 此外,為施行第(2)款,審裁處如須裁定某租賃是否作為租客本身的住宅,可考慮第3次分部所載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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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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