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120AAI條另有規定外,儘管有證據顯示,處所原本是以某特定用途出租,如該處所正主要用作另一用途,則該處所須視為以該另一用途出租。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除第120AAI條另有規定外,儘管有證據顯示,處所原本是以某特定用途出租,如該處所正主要用作另一用途,則該處所須視為以該另一用途出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