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須確立改變作住宅用途一事獲業主同意
第120AAI條
如 —— (a) 在處所的租賃中提述的用途,並非住宅用途;但 (b) 該處所在違反該租賃下正用作住宅用途, 則租客負有舉證責任,確立上述的用途改變一事,已獲業主同意(不論明示或默示)或默許。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I條
租客須確立改變作住宅用途一事獲業主同意
如 —— (a) 在處所的租賃中提述的用途,並非住宅用途;但 (b) 該處所在違反該租賃下正用作住宅用途, 則租客負有舉證責任,確立上述的用途改變一事,已獲業主同意(不論明示或默示)或默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