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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J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J條

分租租賃的用途受限於上一級租賃

第120AAJ條

(1) 本條在以下情況適用:如租賃(標的租賃)是產生自另一租賃(上一級租賃)的分租租賃。 (2) 如有證據顯示上一級租賃的處所,在標的租賃開始時 —— (a) 並非作為住宅出租;或 (b) 並非正用作住宅用途, 則標的租賃的處所(標的處所)須視為並非用作住宅用途,但如標的處所的租客令審裁處信納事實並非如此,則屬例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次分部 — 住宅租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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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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