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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M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M條

推定為租客本身的住宅

第120AAM條

就本部而言,符合以下說明的租賃,須視為是作為租客本身的住宅的租賃,但如該租賃以書面另有指明,則屬例外 —— (a) 屬住宅租賃; (b) 其標的處所屬分間單位;及 (c) 其租客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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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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