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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O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O條

租賃的規管周期

第120AAO條

(1) 分間單位租賃的規管周期,須由該分間單位的連續2項規管租賃所組成,而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2年。 (2) 首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期2年,由以下日期當日開始 —— (a) 該租賃產生的日期;或 (b) 如雙方已為該租賃何時開始,議定一個較後的日期——該日期。 (3) 次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期2年,由緊接首項規管租賃屆滿後的日期當日開始。 (4) 分間單位的業主及租客,可就該分間單位達成一個或多於一個規管周期的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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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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