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首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期2年,由以下日期當日開始 —— (a) 該租賃產生的日期;或 (b) 如雙方已為該租賃何時開始,議定一個較後的日期——該日期。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首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期2年,由以下日期當日開始 —— (a) 該租賃產生的日期;或 (b) 如雙方已為該租賃何時開始,議定一個較後的日期——該日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