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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為施行第(2)款 —— (a) 有關租賃的租期,須視為2年,由以下日期當日開始 —— (i) 該租賃產生的日期;或 (ii) 如雙方已為該租賃何時開始,議定一個較後的日期——該日期;及 (b) 雙方議定在該租賃開始時租客應繳付的租金,須視為首期租賃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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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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