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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 —— (a) 有關租賃屬在關鍵日期之前開始且在該日期存在的定期租賃;及 (b) 該租賃中的某個周期(參照期間) —— (i) 在關鍵日期當日開始;或 (ii) 跨越關鍵日期, 則該租賃須視為首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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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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