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為施行第(4)款 —— (a) 有關租賃的租期,須視為2年,由以下日期當日開始 —— (i) 就該款的(b)(i)段而言——關鍵日期;或 (ii) 就該款的(b)(ii)段而言——緊接該段跨越關鍵日期的周期屆滿後的日期;及 (b) 雙方議定在參照期間開始時租客應繳付的租金,須視為首期租賃的租金。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為施行第(4)款 —— (a) 有關租賃的租期,須視為2年,由以下日期當日開始 —— (i) 就該款的(b)(i)段而言——關鍵日期;或 (ii) 就該款的(b)(ii)段而言——緊接該段跨越關鍵日期的周期屆滿後的日期;及 (b) 雙方議定在參照期間開始時租客應繳付的租金,須視為首期租賃的租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