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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S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S條

次租期要約

第120AAS條

(1) 在不局限第120AAZI條的情況下,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業主須在要約期內,就該分間單位的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 —— (a) 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及 (b) 將該要約送達租客。 (2) 次租期要約只可採用表格AR1作出。 (3) 業主須 —— (a) 在表格AR1內述明就次期租賃所建議的租金款額;及 (b) 簽署該表格。 (4) 所建議的租金款額,不得超過第120AAZE條准許的次期租賃租金的最高款額。 (5) 次租期要約,不得加入不屬首期租賃所包含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6) 在不抵觸第120AAT條的情況下,次租期要約一經作出,在首期租賃屆滿前,一直可供租客接受,而業主不得撤回要約。 (7) 為施行第(6)款,凡提述業主,即包括在次租期要約作出之後但在首期租賃屆滿之前成為有關分間單位的業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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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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