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業主可在要約期內,作出一次或多於一次的次租期要約,但任何先前作出的要約,均被其後作出的要約所取代。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可在要約期內,作出一次或多於一次的次租期要約,但任何先前作出的要約,均被其後作出的要約所取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