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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U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U條

租客接受次租期要約

第120AAU條

(1) 如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業主,根據第120AAS條在要約期內,向租客送達採用表格AR1(送達表格)作出的次租期要約,則本條適用。 (2) 租客可在首期租賃屆滿前任何時間,接受次租期要約。 (3) 如租客接受次租期要約,租客須藉簽署載有要約的送達表格,並在首期租賃屆滿前將它送達業主,通知業主要約已為租客接受一事。 (4) 如租客不同意業主就次期租賃所建議的租金款額,租客可在接受有關次租期要約之前,就該款額與業主商議。 (5) 如商議後,業主同意調整有關次期租賃的建議租金款額,業主須在送達表格上顯示的經調整的租金款額旁邊簽署。 (6) 如租客按經調整的租金款額接受有關次租期要約,租客須 —— (a) 在送達表格上顯示的經調整的租金款額旁邊簽署;及 (b) 在首期租賃屆滿前,將送達表格送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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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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