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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租客接受次租期要約,租客須藉簽署載有要約的送達表格,並在首期租賃屆滿前將它送達業主,通知業主要約已為租客接受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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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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