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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V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V條

租客沒有通知次租期要約已為租客接受

第120AAV條

(1) 如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業主,根據第120AAS條在要約期內,向租客送達採用表格AR1作出的次租期要約,則本條適用。 (2) 如租客在首期租賃屆滿前,沒有通知業主有關次租期要約已為租客接受,則租客須視為已拒絕接受該次租期要約。 (3) 就第(2)款而言,如有以下情況,租客即為沒有通知業主有關次租期要約已為租客接受 —— (a) 租客從來沒有根據第120AAU條給予接受要約通知; (b) 租客僅在首期租賃屆滿後,才將接受要約通知送達業主; (c) 租客並非採用業主送交的、載有次租期要約的同一表格AR1給予接受要約通知;或 (d) 當租客將業主送交的表格AR1交回業主時,租客沒有在該表格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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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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