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就第(2)款而言,如有以下情況,租客即為沒有通知業主有關次租期要約已為租客接受 —— (a) 租客從來沒有根據第120AAU條給予接受要約通知; (b) 租客僅在首期租賃屆滿後,才將接受要約通知送達業主; (c) 租客並非採用業主送交的、載有次租期要約的同一表格AR1給予接受要約通知;或 (d) 當租客將業主送交的表格AR1交回業主時,租客沒有在該表格上簽署。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就第(2)款而言,如有以下情況,租客即為沒有通知業主有關次租期要約已為租客接受 —— (a) 租客從來沒有根據第120AAU條給予接受要約通知; (b) 租客僅在首期租賃屆滿後,才將接受要約通知送達業主; (c) 租客並非採用業主送交的、載有次租期要約的同一表格AR1給予接受要約通知;或 (d) 當租客將業主送交的表格AR1交回業主時,租客沒有在該表格上簽署。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