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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X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X條

等待法院命令時作出次租期要約

第120AAX條

(1)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業主,正根據第120AAZI(2)(b)條藉訴訟強制執行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及 (b) 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的要約期已開始。 (2) 儘管有第(1)(a)款的情況,在等待法院作出任何與該款提及的訴訟相關的命令(該命令收回對有關分間單位的管有)時,業主須遵從第120AAS條的規定,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 (3) 業主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並不影響業主按照法院的命令針對租客違反首期租賃而強制執行的權利。 (4) 如法院的命令容許或准許業主收回對分間單位的管有 —— (a) 凡 —— (i) 業主已根據第(2)款作出次租期要約,則 —— (A) 該要約須視為從來沒有由業主作出;及 (B) 業主授予的任何次期租賃,須視為從來沒有授予租客;或 (ii) 業主沒有根據該款作出次租期要約,則 —— (A) 業主不得視為已根據第120AAW條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及 (B) 業主不得視為根據第120AAW條向租客授予次期租賃;及 (b) 租客須按該命令指明的時間及方式,搬離該分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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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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