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業主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並不影響業主按照法院的命令針對租客違反首期租賃而強制執行的權利。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並不影響業主按照法院的命令針對租客違反首期租賃而強制執行的權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