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租期要約在某些情況下失效
第120AAY條
(1)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分間單位的次租期要約 —— (i) 由業主根據第120AAS條向租客作出;或 (ii) 根據第120AAW條視為已由業主向租客作出;及 (b) 該分間單位的規管周期中的首期租賃,在其屆滿前已告終止,而終止理由並非是因為業主根據第120AAZI(2)(b)條藉訴訟強制執行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 (2) 當首期租賃終止時 —— (a) 業主根據第120AAS條作出的次租期要約即時失效,且屬無效,而(如適用的話)租客根據第120AAU條接受該要約的作為,亦屬無效;及 (b) 根據第120AAW條視為已由業主作出的次租期要約即時失效,且屬無效,而租客不得根據該條視為已接受該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