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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當首期租賃終止時 —— (a) 業主根據第120AAS條作出的次租期要約即時失效,且屬無效,而(如適用的話)租客根據第120AAU條接受該要約的作為,亦屬無效;及 (b) 根據第120AAW條視為已由業主作出的次租期要約即時失效,且屬無效,而租客不得根據該條視為已接受該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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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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