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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業主沒有按照第(2)款向租客送達租賃協議,租客可選擇 —— (a) 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按照該款送達租賃協議為止;或 (b) 終止有關租賃,方法是在指明限期後的7日內,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通知期)的事先書面通知,而終止該租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次分部 — 書面租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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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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