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 —— (a) 業主已按照第(2)款向租客送達租賃協議;或 (b) 租客已根據第(3)(a)款作出選擇,而業主最終亦已向租客送達租賃協議, 則租客須在獲送達該租賃協議後的15日內,作出第(6)款指明的事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次分部 — 書面租賃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