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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A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A條

分租租賃的租期比上一級租賃的租期較長或與其相同

第120AAZA條

(1)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是(或看來是)產生自另一租賃(上一級租賃)的分租租賃,而上一級租賃是由以下雙方達成 —— (i) 上一級租賃的業主作為業主(上一級業主);及 (ii) 該規管租賃的業主作為租客(下一級業主);及 (b) 按第1次分部所訂的該規管租賃的租期,與上一級租賃的租期(屬固定租期)同時屆滿,或於較後日子屆滿。 (2) 有關規管租賃並不具有以下效力:即下一級業主將上一級租賃,轉讓予該規管租賃的租客(分租客)。 (3) 儘管有第(1)(b)款的條文,並在不局限第(5)款的情況下,有關規管租賃的租期,須在上一級租賃的租期屆滿之時或之前屆滿。 (4) 第(3)款並不影響分租客因有關規管租賃租期的調整而可能得到的補救。 (5) 如上一級業主,將上一級租賃的租期延長或續期,則有關規管租賃的租期,在以下兩者中較早的時間屆滿 —— (a) 經延長或續期的上一級租賃的租期屆滿時; (b) 該規管租賃的租期屆滿時。 (6) 即使有關規管租賃的租期,與上一級租賃的租期同時屆滿,下一級業主須視為具有該規管租賃的預期復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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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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