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是(或看來是)產生自另一租賃(上一級租賃)的分租租賃,而上一級租賃是由以下雙方達成 —— (i) 上一級租賃的業主作為業主(上一級業主);及 (ii) 該規管租賃的業主作為租客(下一級業主);及 (b) 按第1次分部所訂的該規管租賃的租期,與上一級租賃的租期(屬固定租期)同時屆滿,或於較後日子屆滿。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是(或看來是)產生自另一租賃(上一級租賃)的分租租賃,而上一級租賃是由以下雙方達成 —— (i) 上一級租賃的業主作為業主(上一級業主);及 (ii) 該規管租賃的業主作為租客(下一級業主);及 (b) 按第1次分部所訂的該規管租賃的租期,與上一級租賃的租期(屬固定租期)同時屆滿,或於較後日子屆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