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有關規管租賃並不具有以下效力:即下一級業主將上一級租賃,轉讓予該規管租賃的租客(分租客)。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有關規管租賃並不具有以下效力:即下一級業主將上一級租賃,轉讓予該規管租賃的租客(分租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