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儘管有第(1)(b)款的條文,並在不局限第(5)款的情況下,有關規管租賃的租期,須在上一級租賃的租期屆滿之時或之前屆滿。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儘管有第(1)(b)款的條文,並在不局限第(5)款的情況下,有關規管租賃的租期,須在上一級租賃的租期屆滿之時或之前屆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