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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B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B條

在租客去世時其權益轉移予家庭成員

第120AAZB條

(1)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分間單位規管租賃的租客,在該租賃的租期內去世;及 (b) 在該租客去世時(有關時間),該租客的家庭成員,與該租客在該分間單位同住。 (2) 租客根據本部有權在其在生時享有的規管租賃之下已存在的利益及保障(指明權益),在該租客去世後,可由有關家庭成員取得。 (3) 在同一時間,只有租客的1名家庭成員有權享有指明權益。 (4) 如 —— (a) 在有關時間,有2名或多於2名家庭成員,與有關租客同住;及 (b) 他們之間不能就誰人有權享有指明權益達成協議, 他們須將有關事宜轉介予審裁處作出裁定。 (5) 審裁處須按它覺得公正及公平的理由,就有關事宜作出裁定。 (6) 即使有任何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的規定,有關租客的指明權益,不得由以下人士取得 —— (a) 該租客的遺產代理人;或 (b) 不屬第(1)(b)款提述的家庭成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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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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