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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同一時間,只有租客的1名家庭成員有權享有指明權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次分部 — 在某些情況下租客的權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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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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