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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第6條

即使有任何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的規定,有關租客的指明權益,不得由以下人士取得 —— (a) 該租客的遺產代理人;或 (b) 不屬第(1)(b)款提述的家庭成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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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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