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按金
第120AAZC條
(1) 如分間單位規管租賃的租客,須為該租賃向業主繳付租金按金,則本條適用。 (2) 即使租賃有任何規定,租客應繳付的租金按金,不得超過在租賃下的2個月租金。 (3) 如租賃的規定要求租客繳付超過2個月租金作為租金按金,該規定須視為要求租客只須繳付相等於2個月租金的租金按金。 (4) 即使租賃有任何規定,租客繳付的租金按金,在租賃的租期內須由業主保管,而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租金按金須在不遲於以下時間,免息退回予租客 —— (a) 如 —— (i) 該租期是有次租期接續的首租期——該租期屆滿時;或 (ii) 該租期是次租期,或是沒有次租期接續的首租期——租客在以下時間向業主交回有關分間單位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後的7日屆滿時 —— (A) 該租期屆滿時;或 (B) 該租賃提前終止時;或 (b) 清繳根據有關租賃應由租客向業主繳付而仍未付的款項後的7日屆滿時, 上述時間以較後者為準。 (5) 業主可從租金按金中扣除任何欠租款額,或從該按金中扣除任何因租客違反租賃而導致業主蒙受的費用、開支、損失或損害賠償。 (6) 在本條中 —— 2個月租金 (2 months’ rent)就租賃而言,指在該租賃開始時應繳付的每月租金款額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