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即使租賃有任何規定,租客應繳付的租金按金,不得超過在租賃下的2個月租金。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即使租賃有任何規定,租客應繳付的租金按金,不得超過在租賃下的2個月租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