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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第4條

即使租賃有任何規定,租客繳付的租金按金,在租賃的租期內須由業主保管,而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租金按金須在不遲於以下時間,免息退回予租客 —— (a) 如 —— (i) 該租期是有次租期接續的首租期——該租期屆滿時;或 (ii) 該租期是次租期,或是沒有次租期接續的首租期——租客在以下時間向業主交回有關分間單位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後的7日屆滿時 —— (A) 該租期屆滿時;或 (B) 該租賃提前終止時;或 (b) 清繳根據有關租賃應由租客向業主繳付而仍未付的款項後的7日屆滿時, 上述時間以較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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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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