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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該租期是次租期,或是沒有次租期接續的首租期——租客在以下時間向業主交回有關分間單位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後的7日屆滿時 —— (A) 該租期屆滿時;或 (B) 該租賃提前終止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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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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