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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D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D條

更改租金

第120AAZD條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即使規管租賃有任何規定或業主及租客在其後有任何協議,租客就該租賃的租期而應繳付的租金款額 —— (a) 須維持不變;及 (b) 在租期內不得更改。 (2) 在租期內任何租金款額的更改屬作廢及無效。 (3) 業主可在以下情況下,就餘下的租期 —— (a) 不論是否應租客的要求;及 (b) 在有關租期內任何時間, 下調租客應繳付的租金款額。 (4) 如業主決定下調租金款額,業主須在作出下調前,以書面通知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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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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