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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即使規管租賃有任何規定或業主及租客在其後有任何協議,租客就該租賃的租期而應繳付的租金款額 —— (a) 須維持不變;及 (b) 在租期內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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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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