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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在首期租賃內,租客應繳付的租金款額,曾下調一次或多於一次,則在計算次期租賃的租金款額時,須以首期租賃內最後一次獲下調後的租金款額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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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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